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临汾王克敏律师接受当事人王某某家属委托,担任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一审辩护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两项重罪:一是当事人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另有在住处查获待贩卖毒品,合计涉案毒品数量大,若罪名成立量刑很重;二是当事人从他人处购买大量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以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经过一审审理后上诉,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阶段辩护人继续介入,全面审查全部卷宗证据,从证据规则、孤证不能定案、排除合理怀疑、罪名构成要件角度展开辩护。最终法院采纳全部核心辩护意见:贩卖毒品罪指控不予认定,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指控不予认定,仅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一罪对当事人定罪量刑,实现重罪剥离、降格处理的辩护效果。
办案难点
1.贩卖毒品犯罪指控,仅有多名吸毒人员的言词证据,没有毒品实物、没有完整客观证据链,毒品已经全部灭失;部分证人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证言内容前后矛盾,但是公诉机关依然据此提起重罪指控。贩卖毒品数量巨大,一旦定罪将面临长期监禁。
2.发票类犯罪指控,当事人供述前后反复,有罪供述无法得到其他客观证据印证,侦查机关协查后无法核实所谓出售发票人员真实存在,购买行为客观证据缺失。
3.侦查阶段在当事人住所内查扣疑似毒品与大量伪造发票,客观物证在案,对辩护形成不利,需要区分 “查获物品” 和 “指控的犯罪行为” 二者法律上的区别。
4.案件经历一审、上诉发回重审,诉讼程序复杂,需要重新梳理全部证据,坚持疑罪从无,对抗两项重罪指控,争取变更定性为处罚更轻的持有型犯罪。
临汾王克敏律师辩护核心思路
一、贩卖毒品罪全案证据不足,达不到确实充分标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1.证明贩卖毒品事实主要依靠吸毒人员的证言,属于孤证,证言之间相互矛盾,部分证人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证言可信度低。涉案毒品实物全部灭失,毒品品种、数量无法复核确认。
2.没有稳定、有效的被告人供述与贩卖事实相互印证,不能排除诱供、逼供的合理怀疑。
3.即便住所内查扣疑似毒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用于贩卖;经折算后毒品数量达不到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立案标准,连非法持有毒品罪也不能成立。 依据疑罪从无、孤证不能定案的刑事证据规则,贩卖毒品罪指控应当不予认定。
二、指控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罪名不能成立
1.关于 “购买” 行为,仅有当事人不稳定的供述,没有交易记录、聊天记录、上线人员佐证等其他客观证据予以印证。
2.经侦查机关对外协查,供述中所称的发票出售人员无法查实存在,购买的时间、地点、交易细节均无证据支撑。
3.在案仅能证实当事人实际持有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足以证实存在主动 “购买” 这一实行行为,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指控不能成立。
三、现有证据仅能够证实当事人明知而持有伪造发票,应当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评价
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当事人实际持有伪造的发票,符合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构成要件。该罪属于持有型犯罪,相较于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定刑更轻。同时结合发票份数的统计规则,对发票数量认定提出辩护意见,当事人当庭对持有伪造发票事实表示认罪,家属愿意筹措缴纳罚金,请求法院从轻量刑。
案件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重审后,全部采纳辩护人王克敏律师核心辩护观点:
1.对贩卖毒品罪的指控,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2.对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指控,因缺乏购买行为的客观证据,不予认定;
3.仅认定当事人构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两项重罪指控全部打掉,案件实现重大改判,当事人获得大幅度从轻处理。
律师办案感悟|王克敏律师
毒品犯罪、发票类经济犯罪案件,即便侦查机关在现场查扣涉案物证,不等于全部公诉指控罪名就当然成立。查获物品 ≠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 辩护律师要回归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仔细甄别言词证据的矛盾、利害关系,核查实物证据、鉴定意见、协查材料,区分 “持有” 和 “贩卖、购买” 等不同实行行为的证明标准。对于证据链断裂、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部分,坚决运用疑罪从无原则进行辩护。 本案充分体现刑事辩护的价值,在有在案物证的不利局面下,通过精细化阅卷、拆解证据体系,成功打掉两项重罪,变更为处罚较轻的持有类犯罪,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克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