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伏平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31日 4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伏平律师,广西桂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伏平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韦某某归还借款本金45000元给原告谭某某;
被告韦某某无答辩亦无证据提供。
本院认为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韦某某向原告谭某某借款45000元,有被告签字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5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符合双方的约定,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中载明:谭某某为实现债权向本人追偿的一切诉讼费用由韦某某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因追索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保函费,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结果
一、被告韦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给原告谭某某;
二、被告韦某某支付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4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给原告谭某某;
三、被告韦某某支付律师费2430元给原告谭某某;
四、被告韦某某支付保函费500元给原告谭某某。
案件受理费1075元,公告费560元,财产保全费530元,合计2165元,由被告韦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