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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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玉林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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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伏平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31日 4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伏平律师,广西桂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伏平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韦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韦某某归还借款本金45000元给原告谭某某

  1. 判令被告韦某某支付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金4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2月18日,约为3600元)给原告谭某某
  2. 本案律师诉讼代理费2430元由被告韦某某承担;
  3. 本案受理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韦某某承担。

被告韦某某无答辩亦无证据提供。

本院认为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韦某某向原告谭某某借款45000元,有被告签字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5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符合双方的约定,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中载明:谭某某为实现债权向本人追偿的一切诉讼费用由韦某某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因追索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保函费,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结果

一、被告韦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给原告谭某某

二、被告韦某某支付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4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给原告谭某某

三、被告韦某某支付律师费2430元给原告谭某某

四、被告韦某某支付保函费500元给原告谭某某

案件受理费1075元,公告费560元,财产保全费530元,合计2165元,由被告韦某某负担。

  李伏平律师,执业于广西臻宝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509201510410899,法学专业毕业,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玉林
  • 执业单位:广西臻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920********99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拆迁安置、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