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伏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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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玉林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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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逾期支付货款是否应该计算利息?

发布者:李伏平律师 时间:2018年09月26日 19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买卖合同违约案例。2014年7月20日,原告向被告提供燃煤,以供被告红砖厂使用,至2017年11月2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燃煤货款769530元,后一直拖欠上述货款,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归还货款。

        一审中,原告胜诉。一审判决被告夫妻共同偿还拖欠的该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后被告上诉,被告在二审中主张:1、其与谭某某在1997年已经离婚,2、主张原告提供的燃煤系走私而来,燃煤的质量不合格,3、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在二审接受了被上诉人的委托,在庭审中据理力争:1、没有证据证实上诉人与谭某某在合同签订前已经离婚;2、上诉人没有相关证据证实被上诉人的燃煤系走私而来,也没有相应的检测报告显示燃煤不合格;3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额规定。后二审法院支持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人民币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付利息。2、律师接受当事人二审的委托以后,发现一审的诉讼代理人(公民代理)犯一个致命的错误:也就是一审的代理人一审的起诉的主体竟然是签合同的红砖厂的法定代表人,这导致了后面一审二审胜诉以后执行的困难,因为没有办法执行红砖厂的相关财产。建议发生争议以后委托执业资格的律师进行诉讼活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李伏平律师,执业于广西臻宝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509201510410899,法学专业毕业,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玉林
  • 执业单位:广西臻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920********99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拆迁安置、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