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伏平律师 时间:2017年12月05日 8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玉林市XX商贸有限公司系玉林市XX超市管理投资有限公司的供货商之一,玉林市XX超市管理投资有限公司系玉林市XX中学的校内超市的承包经营商,玉林市XX超市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与玉林市XX中学的校内承包合同到期后,在尚未结清与原告方玉林市XX商贸有限公司的货款的情况下搬离现场,玉林市XX超市管理投资有限公司的老板亦失去联系,买卖原告方因此将玉林市XX超市管理投资有限公司和玉林市XX中学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我方作为玉林市XX中学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活动。庭审中,我方据理力争提出玉林市XX中学只是出租人于承租方的关系,原告方与玉林市XX超市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系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与我方无关。庭审后,原告方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