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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者:郑洁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5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运民初字第1999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A,
被告A,系A之妻,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止到2015年11月30日,被告A、B欠原告本息共计5500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底,二被告每月月初前偿还原告5000元,共计偿还11个月,
二、被告A对上述债务及利息继续承担连带责任,A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682元,由原告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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