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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杨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郑洁|时间:2020年07月23日|16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与被告杨X、黄XX、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X,被告暨杨X的法定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X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69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5日被吿杨X驾驶电动车沿永安大道万泰丽景中街道路东XX由北向南逆行驶至永安,右转弯横过马路时,与沿万泰丽景西侧由南向北逆向行驶的原告李XX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双方均受停放在永安,道路中间的张X所有的冀J×××××轿车影响视线,此事造成两车损坏,杨X、李XX均受伤的交通事故,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第130XXXX19000029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杨X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XX,张X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张X的车辆在中国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现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并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原告多次找被告,被告对此不予理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求。原诉讼请求50000元,因已经和被告张X以及中国XX公司达成调解,我方对他们已经申请撤诉,现诉讼标的请求确认为10692元。
被告杨XX辩称,原告诉求的钱太多,我们对交通事故认定有意见,因为原告是逆行,原告撞得杨X,孩子脚也受伤了没住院。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5日12时4分许,被告杨X驾驶电动车沿沧州市永安大道万泰丽景中XX道路东XX由北向南逆行驶至万泰丽景西区东XX右转弯横过马路时,与沿万泰丽景西侧由南向北逆向行驶的原告李XX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双方均受张X停放在道路中间的冀J×××××号轿车影响视线,此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杨X、李XX受伤。经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杨X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XX、张X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原告李XX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在沧州市人民医院住院11天,花费医药费25275.47元。后原告获得张X及其投保的中国XX公司赔付的医疗费11999元。
本院认为,被告杨X驾驶电动车与原告李XX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现公安机关已认定被告杨X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杨X应按责赔付,考虑到被告杨X未满十六周岁,本院认定其按60%承担责任。鉴于被告杨X系未成年人,故应由其监护人即被告黄XX、杨XX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杨XX虽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持有异议,但该认定书系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且其在法定期间内亦未提出复核申请,故本院对其辩称不予支持。因原告已获得他方赔付的医疗费11999元,故被告黄XX、杨XX应赔付原告医疗费7966元[(25275.47-11999)×60%]。本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XX、杨XX赔付原告李XX医疗费79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500元,被告黄XX、杨XX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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