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倪XX与被告倪XX、何XX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发布者:郑洁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48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倪XX与被告倪XX、何XX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14年 (优于81.82%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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