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龙律师
赵龙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云南-西双版纳专职律师
13988145240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9:00-21:59

林XX与段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龙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323人看过 举报

2020-07-16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林XX与被告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被告段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9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利息91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林XX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售批发工作,原告与被告之间有多年的业务和资金借款往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就与原告商量借款事宜,2018年1月1日,被告到原告经营景洪XX经营部,经双方协商后原告同意借款,被告在原告经营场所拿到现金借款后出据“借条”,内容为:“我段XX于2018年1月1日起向景洪XX经营部林XX、杨X借现金人民币共计:壹拾玖万元整,小写(¥190000元),以上欠款按月利息2%计算,每月应付利息人民币:叁仟捌佰元整,即日起计算”,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以各种理由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段XX答辩称:该案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不成立,被告并未收到原告出借的款项,不承担还款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林XX向本院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借条》,均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能证实原、被告的身份信息情况及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证人杨X的证言,内空真实,来源合法,能证实本案的出借人并非杨X。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段XX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期间被告段XX多次向原告林XX借款,被告段XX于2018年1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我段XX于2018年1月1日起向景洪XX经营部林XX、杨X借现金人民币共计:大写壹拾玖万元整,小写(¥190000元),以上借款按月利息2%计算,每月应付利息人民币:叁仟捌佰元整,即日起计算”,被告于借款人一栏签字按手印。现原告以被告未偿还借款起诉至本院。
另查明,《借条》虽载明“段XX向林XX、杨X借现金”,但本案借贷关系的出借人系原告林XX。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本案中原告林XX将借款出借被告有《借条》为证,据此,本院认定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双方未约定还款期,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随时返还,被告应当予以归还。《借条》系被告段XX本人出具,对其没有收到出借款项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之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未约定还款日期,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依借款本金19万元按月利率2%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1日期间的借款利息91200元,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段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林XX偿还借款本金19万元及支付利息91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9元,由被告段XX负担。原告林XX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段XX径付原告林XX,本院不再另行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赵龙律师自执业以来代理过各类民商事、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上百起,擅长各类损害赔偿、房地产纠纷、经济合同纠纷以及行政诉讼案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西双版纳
  • 执业单位:云南言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2820********2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侵权
云南言律律师事务所
1532820********23 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