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西XX公司与被告赵X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XX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45元(实收),由原告西XX公司负担。
赵龙律师
发布者:赵龙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2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西XX公司与被告赵X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XX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45元(实收),由原告西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