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同发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3日 1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公司与A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XX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高民初字第9303号原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A,职务:总经理,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芙蓉XX(温州XX公司一栋一楼),委托代理人A,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委托代理人A,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诉被告A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审判员 A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