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同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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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A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同发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3日 1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公司与A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XX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高民初字第9303号原告XX公司,法定代表人:A,职务:总经理,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芙蓉XX(温州XX公司一栋一楼),委托代理人A,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委托代理人A,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诉被告A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审判员  A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B

个人简介及擅长业务:本律师自2007年从业以来办理民商、刑事、行政等各类诉讼案件,主要办理交通事故、离婚家庭、经济案件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创客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620********4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