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同发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1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河北XX律师。
被告:保定XX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天威东XX。
法定代表人:何XX,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XX公司与被告保定XX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XX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800元,减半收取98400元,由原告河北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