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同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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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XX公司与保定XX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同发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1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河北XX律师。
被告:保定XX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天威东XX。
法定代表人:何XX,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XX公司与被告保定XX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XX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800元,减半收取98400元,由原告河北XX公司负担。

个人简介及擅长业务:本律师自2007年从业以来办理民商、刑事、行政等各类诉讼案件,主要办理交通事故、离婚家庭、经济案件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创客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620********4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