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同发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9日 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XX民事裁定书(2016)XX0606民初3967号原告A,女,汉族,1985年6月3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委托代理人A,河北XX事务所律师,被告A,男,汉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委托代理人A,河北XX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A负担,审 判 长 A审 判 员 B代理审判员 C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