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同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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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同发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9日 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XX民事裁定书(2016)XX0606民初3967号原告A,女,汉族,1985年6月3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委托代理人A,河北XX事务所律师,被告A,男,汉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委托代理人A,河北XX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A负担,审 判 长  A审 判 员  B代理审判员  C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D

个人简介及擅长业务:本律师自2007年从业以来办理民商、刑事、行政等各类诉讼案件,主要办理交通事故、离婚家庭、经济案件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创客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620********4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