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同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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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同发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8日 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河北省安国市XX民事裁定书(2016)XX0683民初540号原告A,农民,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农民,被告A,农民,被告A,农民,三被告委托代理人A,三被告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C、D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A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负担,审判长A审判员B人民陪审员C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D

个人简介及擅长业务:本律师自2007年从业以来办理民商、刑事、行政等各类诉讼案件,主要办理交通事故、离婚家庭、经济案件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创客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620********4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