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同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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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保定市XX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同发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9日 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代梅X与保定市XX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南民初字第599号原告代梅X。委托代理人刘XX,河北XX律师。被告保定市XX厂,地址保定市南市区。法定代表人谷XX。委托代理人李XX,河北XX事务所律师。代梅X与保定市XX厂(以下简称新XX厂)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梅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X、被告新XX厂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代梅X诉称,原告于2010年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但在建立劳动关系后直至2014年11月24日,被告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没有为原告缴纳任何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在被告的平均工资约为8000元,故被告应当为此另行支付88000元的二倍工资。2014年11月24日,被告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辞退原告,被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同时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保定市南市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不顾上述情况,在没有核实案件的实际情况的前提下,裁决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是完全错误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辞退原告违法,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0个月经济赔偿金80000元;2、被告支付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40000元;3、被告支付从2010年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计88000元(按8000元/月计算,共11个月工资),并支付2014年的补助金3500元;4、被告为原告补交2010年1月至2014年11月的社会保险;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新XX厂辩称,原、被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诉求无事实依据,依法应予驳回。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4年11月24日,原告在保定市XX厂从事冶炼工作,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工资按计件工资+带班费的方式,由铁厂管理人王X发放,该铁厂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2015年4月23日,原告代梅X向保定市南市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提请仲裁,要求裁决:一、被申请人新XX厂支付申请人代梅X10个月的经济赔偿金800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400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2010年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88000元及2014年的补助金3500元;四、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2010年1月至2014年11月的社会保险。2015年6月5日,保定市南市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作出南劳人仲案字(2015)第58号仲裁裁决书,驳回的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原告对裁决不服,于2015年6月23日诉至本院。另查明,保定市XX厂于2004年3月8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谷XX,经营范围为箱纸板、高强瓦楞纸(熟料制造)制造。谷XX系王X岳父。上述事实,有保定市南市区焦庄派出所笔录、保定市南市区焦庄乡朱庄社区村委会证明、保定市南市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庭审笔录、南劳人仲案字(2015)第5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送达回执、工资条、南公(焦庄)调字(2014)第0022号治安调解协议书、照片、新XX厂证明、居住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因为劳动)所发生的关系。劳动关系的成立主要判断依据是劳动者作为职工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等报酬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告提供新XX厂证明、村委会证明及居住证证明双方劳动关系,被告对其出具的证明作出合理解释,且原告庭审中自认在铁厂从事冶炼工作,该工作不属于被告新XX厂的业务组成部分,其工资亦由铁厂管理人王X发放,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对抗其自认的事实。被告新XX厂法定代表人谷XX与铁厂管理人王X间虽为翁婿关系,但不能就此认定二人经营的企业存在隶属关系,故与原告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应为其工作的铁厂,原、被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各项费用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代梅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XX 判 员  李XX人民陪审员  田XX书 记 员  焦XX

个人简介及擅长业务:本律师自2007年从业以来办理民商、刑事、行政等各类诉讼案件,主要办理交通事故、离婚家庭、经济案件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创客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620********4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