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贾振东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30日 5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该案为代理某担保公司申请一个从事金刚石生产的企业破产,企业注册资本4500万元,涉及债务本金为6800万元,后经企业实际控制人描述,该企业资本数额为2亿元,涉及债务3亿多元。符合破产法所要求的的,严重资不抵债。应当予以破产。后洛阳市中院做出裁定,洛阳XX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债权人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洛阳XX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