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振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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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2

发布者:贾振东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7日 12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干爱利诉被告李X、千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2、依法判决洛阳市新安县职高东侧涧河大道东段亚泰新城6号楼1单XX房产归原告所有,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3 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有赖XX见证。协议约定被告自愿将其位于洛阳市新安县新城职高东侧涧河大道东段亚泰新城6号楼1单XX的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建筑面积 107.67平方米,总成交价 58万元整:首付款40万元,剩余公积金贷款数额,由原告于每月20日前将还款额打入指定账户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契税、维修基金、前期物业费均被告已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款40万元(含2万元定金),2019年9月2日,被告出具收条载明收到于XX支付的首付款40万元,截止起诉之日原告于XX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拒不履行过户义务,为维护原告利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于XX、被告李X、王XX一致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被告李X名下洛阳市新安县职高东侧涧河大道东段亚泰新城6号楼1单XX房屋归原告于XX所有,并一致同意继续履行;

二、待案涉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被告李X、王XX同意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房屋的不动产权过户手续;

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四、本案诉讼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原告于XX负担本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已于2022年6月21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

贾振东律师,洛阳师范学院法学学士,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以来,秉承“做律师先做人”的执业理念,一贯坚持对客户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320********2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综合、交通事故、破产清算、融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