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贾振东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6日 8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
石某某、黄某某、薛某某系洛阳某公司股东,双方通过微信约定对石某某持有洛阳某公司股权进行转让,且薛某某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石某某将公司资产交付给薛某某和黄某某,薛某某和黄某某在公司原址成立新公司,后薛某某和黄某某一直未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于是产生纠纷。
2、点评
(1)搜集证据证明双方股权转让的合意;
(2)有相应的转账记录予以辅证;
(3)调取工商内档;
(4)及时诉讼及保全。
3、意见
证据充分,及时诉讼及保全,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