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贾振东律师 时间:2025年04月16日 3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原被告身份信息
原告:李某定,男,汉族,194x年 x月 x日生,住河南省x氏县东x镇东x村十组 x号 。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男,汉族,19x9 年 x月 11 日生,住河南省x氏县东x镇东x村十组 x号,系原告之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保,系洛阳法律研究会会员,特别授权。
被告:陈x武,男,汉族,19x6 年 2 月 1x 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x区政和路 x号院x栋 1 门 22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振东,河南河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李x定诉被告陈x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李x保,
被告陈x武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振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x武返还原告李x定不当得利款 818400 元及利息 (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被告答辩
贵院应当依法驳回李某定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1、原告李某定意在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请托目的,即儿子上军校,无论目的是否达到,该行为均是对国家高校正常招生秩序的扰乱,
破坏了社会公平、社会公德,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了民事活动基本原则。李某定主张返还不当得利,而在不当得利中,
受损人要求返还的利益必须具有合法基础,基于不法原因产生的债务属于不法原因之债,不受法律保护。若通过民事诉讼返还案涉款项,将会
助长此类不良风气和违法行为。
2、 原告李某定所诉请托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并非公民正常主张权利、寻求司法救济的合法途径, 故其所产生的后果不属于民事权利保护的范畴。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及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李书定的行为系无效民
事行为。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在查清案件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说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规定,民事诉讼的任务,是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条规定, 民法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本案原告李某定为了达到安排儿子上军校的目的,委托被告陈某武办理相关事宜,并支付了大
额的请托费用。由此可见,双方意在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请托目的,系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非法交易行为,无论目的是否达到,该行为均是对国家高校
正常招生秩序的扰乱, 破坏了社会公平,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了民事活动基本原则, 行为人支付的费用属于不法原因之债, 不
受法律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五、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定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