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贾振东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16日 8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12日期间,二被告因经营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共计XXX元,并向原告出具19张借条。2014年3月22日至2017年6月14日二被告向原告还款共计689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2、案件点评:
(1)这个案件最大的难点在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以交付作为生效要件的,本案中原告的借款是其一部分拆迁款以及同村村民的拆迁款通过原告出借给了被告,由于都是现金,所有只有借条;
(2)这个案件有利的一点是被告通过银行向原告指定账户有还款,这个还款记录辅证借款事实是存在的;
(3)关于利息的认定,由于借条没有明确写利率的约定,但是部分借条有关于利息计算的文字描述,侧面辅助存在利息,况且大额借款没有利息也不符合生活常识。
3、建议
按照标准借条格式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约定借款利息,如果借款人没有还款,注意诉讼问题,及时起诉,避免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