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雯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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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区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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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正确处理诉讼中的调解?

作者:薛雯雯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2次举报

今天准备聊一下诉讼或仲裁中的调解程序。最近几个代理案件,当事人对调解程序有着各种不同的理解,有些看法直接关系到根本的诉讼利益,所以,我希望从“法律人”的角度,分享下有关经验,方便大家理性对待调解,既可以更好地解决个案,也能更好地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注:考虑到商事仲裁中,主要依赖双方自行协商,仲裁庭介入相对较弱,且仲裁主体主要为商主体,以下经验主要针对法院诉讼及劳动仲裁程序)


  【薛雯雯律师团队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并告知,咨询热线:136-817-11422】


一、我可不可以不进入诉前调解程序?

 

依据法律规定,当然可以。但就目前法院的案件数量及实践来说,至少以上海为例,诉前的调解程序,基本已不太可能跳过了。劳动仲裁,各地不同,上海目前也均有调解程序前置,部分区域甚至要以月为单位来等待正式立案。与法律共同体里的仲裁员或法官们有过交流,也不是有意怠工,有的仲裁院甚至一周六天都在开庭,无奈案多人少还得写裁决,只能一个个来。

有人会说,我朋友的案子就很快啊,为什么我的这么慢?!那么问一问朋友,是不是他的案件有保全?保全是不是法院已受理?案由是不是和你一样?审理地区和法庭是不是也相同?如果没有保全,其他也都与你一样,那么我们一起恭喜他,并务必回归到自己的案件上,积极推进。

所以,从实际出发,时间成本,是我们在是否接受调解时一个很重要的考量因素,但并不是唯一因素。

 

二、调解必须要接受吗?我必须按对方的方案接受吗?是不是可以多谈几轮,慢慢博弈?

 

果然都是好问题!这些是每次调解程序中,参与诉讼一方必须面对的问题。那么,下面就逐一拆解回复吧。

1、调解不是必须要接受的。诉前调解不成,将进入正式审理程序;诉中调解不成,审判机构将正式裁决。不会因为无法调解,法院或仲裁庭就不裁决。

所以,作为当事人,要“平和地”看待调解,不要当然排斥,更不要抱有过高希望,对方可能看见你起诉状或申请书中的请求内容,就完全不同意、根本不谈。那么,法院或仲裁庭就不会在诉前再积极组织调解,只要等调解期限经过,转正式立案了。

2、诉中的调解,因为有审限限制,法官一般会先询问双方意见,差距不大,组织会更积极些。差距过大,基本不会组织超过2次。作为诉讼一方,务必要将诉讼调解和商业谈判区分开来,否则很可能错失调解机会。

3、对方的方案当然可以不接受,可以提出自己一方的方案。但建议务必和你的律师或法务分析包括诉讼风险在内的各种利弊后,再理性决定是否接受最终的方案。那么,具体该怎么做呢?

(一)建议在开庭前,如是原告或申请人一方,可在起诉时,先结合现有证据、可能的诉讼风险预先确定自己调解预方案;

(二)正确看待调解性质。

 调解,从性质来说,就是在原告或申请人书面请求基础上的谈判。既然是谈判,就意味着“让步”,这是个基本前提。原告或申请人的起诉状或申请书,就是该方的第一次“报价。调解,就是在这“报价”方案上,双方各做让步,进行协商。如果根本不同意做任何让步,那么就可以直接拒绝调解、进入正式审理,直接交由司法机关来认定了。让步是不是一定就是吃亏,不一定。作为参与诉讼的一方,务必要搞清楚,对自己最重要的利益和最无法承受的诉讼影响是什么?是时间、成本、裁判文书公开,还是所谓的“说法”、可得权益,包括是否可以承受不利的诉讼结果等等。

(三)不要受调解中调解员或审判人员的情绪影响,要独立判断。

 结合前面第(二)步,才能更好把握调解现场的分寸感。

 对于审理程序中的调解,因为受限于审限,无论法官还是仲裁员,都不太可能帮助双方反复拉扯,除非另有其他因素要考虑。因为本就是居中裁判方,不存在帮任一方争取最大利益的动机。以法院为例,若当事人本人在庭,当庭调解最好,所以调解的节奏一般是疾风骤雨,双方分开劝说、趁热打铁签字,调解生效、案件结束。往往走出法庭,当事人才仔细“品味”调解方案中个中细节。

 (1)不要过分在意法官或仲裁员本人的语气。

 审判人员也是正常人,会有不同的表达风格,有些人谆谆善教,有些人厉声呵斥,从促成调解达成的角度,肯定会向每一方强调自身的不利点,这也是为何分开调解的原因之一。不然,都认为自己一方必然胜诉、请求会得到全部支持,那么,谁又愿意“让步”呢?

 (2)要聆听法官或仲裁员的意见,但要理性判断。

   一般来说,除当事人自己出庭的情况外,无论律师还是公司的法务人员,在案件启动或应诉前,应该已经与当事人进行了庭前的案件分析,对各种结果存在预判。审判人员调解时,往往会以可能的裁判结果作为切入点。这时,就需要结合庭前的案件分析对法官的说法进行判断。

 如果是开庭前的调解,此时往往还未进入质证或辩论,案件焦点、证据情况都还不清楚,审判人员的分析相对来说是不准确的,往往是类案的经验表达。而若已经过整个庭审程序,各方对个案的情况及争议焦点基本了解了,此时的意见更具有客观性。当然,不到裁决的最后一刻,案件的结果都存在变数,所以如调解方案确实难以接受,仍要勇敢说“不”。

 (3)务必切记,自己才是做决定的人。对法官或仲裁员来说,当事人本人的意见,比代理人的意见更重要。如果本人性格确实是容易被氛围和情绪带动,那么,可以不到庭或要求庭后提供调解方案。


三、哪些案件适合调解?

 

一般来说,以下三类案件,建议考虑调解:

1、 法定赔偿标准及项目,已经相对确定的案件。

如工伤赔偿(已认定工伤及取得丧失劳动能力等级结论)、交通事故、人身侵权等。

2、 争议标的较小或纠纷较为简单的案件。

3、 争议焦点易认定的经济纠纷案件。

 如因对账不清导致的欠款纠纷,往往出现的原因是沟通不畅或结算不及时,通过审判机关的居中调解,往往有利于在已欠缺信任的双方主体间建立沟通桥梁,顺利完成争议解决。

 4、涉及到情感因素的民事争议,尤其是离婚纠纷。这类案件,建议珍惜调解机会,但要谨慎确定调解方案。

 (1)诉讼或仲裁,主要是以证据,而不是以情感,作为裁判依据。但这类案件,往往交织着双方当事人之间复杂的人情过往及情感因素。从法理上讲,判决结果本身并无错误,但却会对某一方造成重大经济和心理打击。

  比如笔者遇到的一个继承案件,部分子女基于父母的遗嘱,依法可以继承父母的全部财产。另一方的部分子女,因遗嘱已排除其继承权,没有遗产可以取得。父母为何要写这样的遗嘱,法院在所不问,除非遗嘱本身效力存在重大瑕疵。这种情况下,未在遗嘱中的子女,要理性看待调解,不给到“心理价位”就不同意的做法,最终很可能损害的是自己的利益。

(2)离婚纠纷,务必与子女抚养、离婚的时间长短、离婚后调解内容的可执行性等问题综合考虑。

 离婚纠纷,可以说是调解最多,但最容易出现后悔的情形了。除财产复杂的情况外,对于权属明晰的常见财产来说,如房产、车辆,基本的分割原则已确定,调解主要是因一方希望尽快离婚或取得抚养权等来协商、让步。建议合理确定自己的核心诉求,切忌头脑一热,豪情万丈全部让步,更不要因已实现某一诉求而放弃其他利益而懊悔不已。


  薛雯雯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合伙人律师。现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核心律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公司法、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