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雯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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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纠纷常见问题分析与建议(四)——用人单位未足额发放竞业补偿金,竞业限制约定无效或当然终止吗?

作者:薛雯雯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41次举报

问题四:用人单位未足额发放竞业补偿金,竞业限制约定无效或当然终止吗?

【上海薛雯雯律师,136-8171-1422】

答案是否定的。目前司法实践中,基本已达成共识,若用人单位未足额发放竞业补偿金,劳动者可另行提起主张,但并不当然免除或中止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即使在用人单位完全未发放竞业补偿金的情况下,若无劳动者提出解除,也不会自动终止竞业限制义务。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竞业限制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一文中即指出:“在竞业限制纠纷中,法官应注意把握补偿金与违约金的独立性。在竞业限制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因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而免于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当事人亦不能仅以补偿金过低为由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

这一点,尤其是劳动者,务必要引起注意。有些员工,因用人单位少发或不发竞业补偿金,就径直跳槽到竞争对手单位任职,由此引发巨额违约赔偿的结果。

律师建议:

1、在竞业补偿金少发或双方对补偿金应发数额存在争议时,建议劳动者立即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并主张补足差额,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申请劳动仲裁。

2、若用人单位不发竞业补偿金已达到3个月,劳动者可主张解除竞业限制义务。未提出解除,则竞业限制义务一直存在,违反即构成违约。

至于劳动者解除的方式,以劳动仲裁方式提出解除、经生效裁决文书认定,是最为稳妥的方式。

同时,因解除权是形成权,依据法律规定,合法的解除权,在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即发生效力,因此,劳动者虽未提起仲裁,在确有解除权的情况下,以书面方式将解除通知送达用人单位,也会发生解除的法律后果,如上海一中院审理的(2018)沪01民终6193号案件。

反之,若劳动者本身并不享受解除权,即使其发出了解除通知,也到达了对方,竞业义务也不会解除。

3、若用人单位依照约定方式或其他合理方式发放补偿金,但因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补偿金未收到的,用人单位并不违约,不适用上述3个月的解约规定。

实践中,有些劳动者采取注销相关账户、拒收补偿金等方式,恶意制造用人单位未发放补偿金的现象,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也不会仅凭表面假象就认定竞业限制义务解除的。相反,劳动者的该种不诚信行为,一经查实,将会加重其最终承担的违约责任。


【注:本文为薛雯雯律师原创,请勿随意转载;如需引用,请注明出处、作者。本文内容涉及案例已做改写,不代表实际案情及律师正式法律意见。】


  薛雯雯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合伙人律师。现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核心律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徐汇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公司法、合同纠纷、股权纠纷、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