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震宇律师
金震宇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63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无锡专职律师执业12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员工签订承诺书并按月领取社保补贴的,以未交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发布者:金震宇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9日 11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律师代理被告。

2011918日张XX入职XX酒家,工作岗位为厨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524日,张XXXX酒家承诺:同意XX酒家安排在服务岗位;月工资1640元,其中500元为社会保险金;要求自行缴纳社会保险,XX酒家发放相应的社保补贴500元。2014115日,张XXXX酒家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拖欠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办理过程:

本案律师代理单位,接案后律师积极搜集证据,庭审中向法院提供的证明对方已经签署了“自行缴纳社保”的承诺书,并且按月领取社保补贴,按照目前的规定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

以下为法院说理部分:

法院认为: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没有劳动合同,却存在符合劳动关系建立实质要件的事实,也应当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关于加班工资。无论从法律规定、能力强弱,还是合理性角度出发,加班工资所涉及到的出勤情况、工资标准、支付情况均属用人单位控制范围。因此,加班工资的主要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仅有提供初步证据责任、反驳用人单位证据时有举证证明责任、以及在情况不明时有提供证据线索的责任。本案中,XX酒家提供了工资发放清单、不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证明了张XX每月领取的是固定工资,该事实与张XX的陈述每周工作六天、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工资为4200元、4800元等相吻合。且经测算,张XX主张的加班工资也未超出XX酒家每月向其发放的最低标准工资数额以外的部分。因此,张XX主张加班工资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造成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张XXXX酒家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XX酒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审查无事实依据,且张XX签字确认其社会保险由其自行缴纳,XX酒家也已支付相应的社保补贴。因此,对张XX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未缴纳社保的,员工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实际操作中,如果员工自己承诺不需要单位缴纳社保并且按月领取社保补贴,之后员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般认为社保补缴是法定义务,单位必须补缴,但经济补偿金一般不再支持。

 

 


金震宇律师具有10年以上的执业经验,现执业于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在民商法领域主要服务于企业经济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3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保险理赔、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