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律师代理被告。
2014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蔡X经事先电话联系后,在本市XX区XX医院门口、XX医院门口、XX电视台门口等地,先后6次将氯胺酮(俗称“K粉”)共计65克出售给李某,得款人民币(下同)74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4月19日晚,被告人蔡X经事先电话联系后,在本市XX区XX医院门口,将氯胺酮12克出售给李某,得款1700元。
2、2014年4月20日晚,被告人蔡X经事先电话联系后,在本市XX区XX医院门口,将氯胺酮12克出售给李某,得款1700元。
3、2014年4月29日晚,被告人蔡X经事先电话联系后,在本市XX区XX医院门口,将氯胺酮12克出售给李某,得款1700元。
4、2014年5月1日晚,被告人蔡X经事先电话联系后,在本市XX区XX电视台门口,将氯胺酮12克出售给李某,得款1600元。
5、2014年5月2日晚,被告人蔡X经事先电话联系后,在本市XX区XX酒店门口,将氯胺酮5克出售给李某,得款700元。
6、2014年5月3日晚,被告人蔡X经事先电话联系后,在本市XX区XX公寓门口,将氯胺酮12克以16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
2014年9月27日晚,公安机关在本市XX区XX广场抓获被告人蔡X,并从被告人蔡某的身上及其汽车上查获白色粉状物8包,净重共计67.62克,其中检出氯胺酮毒品成分;白色晶体装物1包,净重0.12克,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
办理过程:
本案证据比较充分,律师接案后就决定了尽量争取从轻判决的策略,经律师多次书面向检察机关、法院提出自己的意见后,最终本案判决法院量刑在检察院建议量刑之下,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以下为法院说理部分:
法院认为:
被告人蔡X明知是毒品氯胺酮仍多次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X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蔡X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被告人蔡X贩卖毒品氯胺酮的次数和数量,有被告人蔡X本人的供述、证人李某的证言予以证明,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蔡X先后6次将毒品氯胺酮共计65克出售给李某的事实,故被告人蔡X的辩护人提出的毒品数量应扣除包装袋的辩护意见,经查,本院认为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2、被告人蔡X先后6次贩卖毒品氯胺酮65克,其被公安人员抓获时,又当场被查获毒品氯胺酮67.6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0.12克,其多次贩卖毒品依法构成情节严重,故被告人蔡X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3、对于被告人蔡X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均予以采纳。
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关键不在于最终法院的庭审,而是在于庭前的准备,本案被告人对于案件事实供认不讳,律师接案后就决定了从轻辩护的原则,首先律师与检察院就案情进行了沟通,并提供了法律意见书,提出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部分犯罪事实属于特情引诱,不应当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而法院立案后,律师也积极与法官进行沟通,提出被告人愿意认罪,请求法院轻判。根据法律规定,本案量刑在3到7年,最终法院仅判决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