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震宇律师

  • 执业资质:1320220**********

  • 执业机构: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保险理赔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拖欠运费,盖章的对账函可作为直接证据

发布者:金震宇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111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律师代理原告。

201463日,原、被告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运输货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运输义务。2016816日,原、被告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运费570809元。

办理过程:

本案从判决上看案情比较简单,实际上律师接案时是非常繁琐的,律师准备起诉的证据材料一式三份,每一份均有十几公分厚,考虑到证据这么多会导致庭审中审查时间过长,律师建议当事人在起诉前尝试着向对方发送了一份询证函,原本没抱过多希望,但就在律师准备去南京提交起诉材料的当天上午,意外的收到了对方盖章的询证函,随即案件变得简单许多,仅凭借询证函即证明了双方的欠款事实,虽然对方在庭审中不认可,但其无法举证,最终法院完全支持了我方的诉请。

以下为法院说理部分:

法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支付运费,应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所举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欠原告运费的事实,被告辩称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点评:

从本案可以看出企业之间往来在一定时间段内进行对账并由双方盖章确认是非常必要的,本案正是由于有了询证函才使得案件变得简单化,否则光是整理核对托运单就要一两天。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