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震宇律师

  • 执业资质:1320220**********

  • 执业机构: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保险理赔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保险赔偿中,增值税不属于必要损失

发布者:金震宇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9日|分类:保险理赔 |61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律师代理被告。

20141028日,凯X公司与X通公司签订货物委托运输合同,约定凯X公司将产品委托X通公司运输,期限为20141028日至20151028日,并约定因X通公司在运输过程中管理不善,导致出现货物的缺失、污染、淋雨、损坏等,凯X公司有权要求X通公司按实际损坏赔偿(以货物销售价计算)。2015420日,X通公司将其承运的凯X公司的115件汽车配件委托XX公司运输至安徽合肥,运费共计1070元,XX公司向X通公司出具事先制作好的3份托运单,该托运单注意事项部分第2条载明“托运人未声明货物保险运输,我方视未保价运输,一旦发生、货差、我方赔偿运费的3倍”。X通公司未向XX公司支付保险费。XX公司受理该运输业务后,将上述115件汽车配件交给牛XX(车牌号:皖L×××××)实际承运。2015421日凌晨324分,皖L×××××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行至122省道句容往白兔方向时发生燃烧,导致车上的汽车配件全部烧毁。为此凯X公司与X通公司签订货损赔偿协议,约定:X通公司于2015530日前一次性向凯X公司支付货物损失470625.40元,凯X公司开具赔偿金额所对应的发票给X通公司。2015531日,凯X公司向X通公司开具总金额为470625.4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549日,无锡市浩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X公司)与XX保险公司签订了《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单》,约定:X通公司系被保险人之一;本单承保自201549日至201648日起运的保单规定范围内的货物运输;凯X公司生产的汽车配件在保险标的范围内;本保险的保险标的保险价值按销售发票金额确定;保险主险条款为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每次事故每票货物损失的绝对免赔额为3000元;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符合本保单要求的运输无一遗漏地填写“货物运输申报单”并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递交给XX保险公司。2015421日,X通公司就其承运的115件汽车配件向XX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500000元,投保单中载明“从保险单正式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生效”。同日,XX保险公司向X通公司签发保险单,并约定:货物起运日期为2015420日,每次事故每票货物损失的绝对免赔为3000元,驾驶员为牛XX。火灾事故发生后,XX保险公司经过对事故现场的勘察及调查,于20151028日出具核损报告书(以下简称阳X报告),核定115件汽车配件的价值为466827.17元,残值按1%计,财产损失为462159.17元,再扣除免赔额3000元后的理算金额为459159.17元。20151123日,XX保险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X通公司支付459159.17元。X通公司出具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表明已收到赔款459159.17元,同意将已取得的上述赔款部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XX保险公司,并同意XX保险公司以自己或X通公司名义向责任方追偿或诉讼。

办理过程:

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即保险公司在理赔后向实际损害人追偿的案件,本案可以说是保险追偿案件中比较经典的案例,几乎涵盖了这类案件中可能出现的基本争议点,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穷尽全力,在多个方面提出异议,最终扣除增值税的主张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以下为法院说理部分:

法院认为:

一是关于JX-XXX催化消声器价格,悦X报告仅以合同附表为依据,合同附表中并未说明该价格为何种价格,而XX保险公司提供的凯X公司出具的价格说明、凯X公司向玉X公司购买的销售发票复印件、货物清单复印件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合同附表中的价格仅为封装及辅料价格,本院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采纳,并认定包含3个核心配件后的产品整体不含税单价应为5815.56元;

二是货物损失是否应含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交纳增值税。”本案中凯X公司与X通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凯X公司未曾向X通公司销售货物,故凯X公司无需向X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的增值税损失属于不必要的损失,虽然XX保险公司与X通公司的合同约定保险价值按销售发票金额确定,但该约定仅对XX保险公司与X通公司有效,不能约束合同以外的当事人,故本院认定货物损失不应含税。综上,34JX-XXX催化消声器的损失197729.04元加上其余货物的损失194668.16元后,本案货物损失认定为392397.2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XX保险公司与X通公司的保险合同是否在事故发生后才生效;二、XX保险公司能否向XX公司主张赔偿;三、如XX公司应赔偿,赔偿金额为多少;四、XX公司主张的X通公司拖欠的运费45070元能否在本案中抵销。

关于争议焦点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属于法定请求权转让,保险人行使的是原属于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该赔偿请求权和保险合同属于不同法律关系,而本案仅就X通公司与XX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至于保险合同关系则与本案无关,保险合同有效与否、保险理赔合理与否均不影响XX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退一步讲,即便保险合同关系与本案有关,保险合同亦系事故发生前的201549日生效,理由如下:浩X公司与XX保险公司于201549日签订的合同虽名为“预约保险单”,但其中内容已包含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期间、保险标的、保险费、保险责任范围、免责条款等主要条款,实际上系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可见,本案中XX保险公司与X通公司于201549日以书面形式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已于201549日生效。虽然投保单、保险单的签发日期为2015421日,但投保单、保险单并不等同于保险合同,也不是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投保单在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的前提下重新约定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无效的,况且投保单仅为X通公司单方意思表示,并非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不能产生变更原合同约定的效果。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符合本保单要求的运输申报保险公司,该申报为事后申报,即便X通公司是在事故发生后申报运输情况,亦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故本案的保险合同并非在事故发生以后生效,XX保险公司向X通公司赔偿,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

关于争议焦点二,X通公司将其承运的货物交由XX公司运输,并签订了托运单,该托运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X通公司托运的货物遭受损失,且X通公司已为此向凯X公司进行赔偿,X通公司有权依据运输合同关系向XX公司主张赔偿。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此种赔偿不以XX公司的过错为前提,现XX公司不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故XX公司仍应向X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XX保险公司在20151123日向X通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后享有赔款范围内的代位求偿权,故XX保险公司有权在459159.17元范围内向XX公司主张代位求偿权。

关于争议焦点三,XX公司与X通公司签订的托运单注意事项部分第2条载明“托运人未声明货物保险运输,我方视未保价运输,一旦发生、货差、我方赔偿运费的3倍”。该条款并未限制托运人必须自行投保还是通过承运人投保,即只要投保保险,就不应适用该条款。鉴于本案中X通公司已就其托运货物投保保险,故本案不适用该条款,XX公司不得据此主张按运费的3倍赔偿,而应按实际货物损失进行赔偿。因本案实际货物损失为392397.20元,该损失在XX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的范围内,故XX公司应向XX保险公司赔偿392397.20元。

关于争议焦点四,保险代位求偿是一种法定的请求权转让,即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属于债权的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本案中,XX公司主张对X通公司享有45070元的债权,而X通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双方对债权数额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且未有证据证明该债权先于代位求偿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故XX公司主张在本案中抵销45070元债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XX公司可另行向X通公司主张该债权。

律师点评: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是运输行业经常出现的纠纷,本案涉及了这类案件很多可能出现争议的焦点,属于比较经典的运输合同保险理赔案件。

1、根据本案,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理赔金额包括增值税,那么货损的增值税部分是无需赔偿的。

2、托运单涉及到赔偿范围的条款一定要明确,本案没有按照三倍赔偿实际上是因为托运单的相关约定不够明确,如果明确约定:必须由我方投保,否则视为未保价运输,一旦发生、货差、我方赔偿运费的3倍。那么本案结果很可能不一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