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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仅交付给女方,无权要求女方父母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发布者:金震宇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90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律师代理被告。

201XX月,刘X、孙X甲经媒人孙X乙介绍相识,同年XX日举办订婚仪式。××××年××月××日,刘X未达法定婚龄与孙X甲在户籍地XX省举行结婚典礼,举办婚礼后,刘X、孙X甲同居生活。201XX月初,孙X甲回娘家居住生活至今。201XX月,刘X诉至本院

办理过程:

本案是彩礼返还纠纷,原告起诉了被告母女两人,虽然律师明确彩礼在双方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应当返还,但认为原告起诉母亲返还缺乏依据,并在庭审中提出不同意见,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关于母亲无需承担返还责任的意见。

以下为法院说理部分:

法院认为:

男女双方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同时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订婚以及举行结婚典礼均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却是我国一项重要的风俗习惯。在此过程中给付的彩礼并非简单的民事赠与,其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及人身属性。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X未达法定婚龄与孙X甲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刘X给付彩礼的主体是孙X甲,而非王某,因此,王某不应承担返还之责。

律师点评:

首先,在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彩礼应当返还,故本案判决彩礼返还没有争议,当然对于最后的返还比例律师还是持有不同意见的,认为比例过高。

其次彩礼返还案件中是否可以同时要求女方父母承担返还责任,主要在于男方是否可以证明彩礼是交给了女方父母,以及女方父母是否可以证明彩礼的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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