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金震宇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9日 4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律师代理原告。
2009年11月14日,汪X与XX公司签订2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汪X将其所有的3X7、3X8号商铺出租给XX公司。每份合同均约定:租赁期限为十年,自2009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合同第六条约定:租期前两年为市场培育期,XX公司无需支付租金,后八年的租金标准为每年35337元,租金支付时间为每年12月14日前;合同第八条约定:如XX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的,自合同约定的最后支付期限的第二天起,XX公司每日向汪X支付逾期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若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付清的,XX公司应向汪X支付首次买卖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且汪X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XX公司每年支付租金68632.75元至2014年11月13日。2014年11月14日至2015年11月13日的租金仅支付10000元,尚结欠58532.75元未支付。
又查明:2009年11月14日,汪X与XX集团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份,约定汪X向XX集团公司购买3X7、3X8号商铺,2份合同总价款为577958.72元。
办理过程:
本案实际上是客户购买了开发商承诺包租的房屋,然后开发商自己另行设立了一个管理公司负责这些房屋的楚竹,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无法支付客户的租金,律师接案后积极搜集证据,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被告只能认可,最终本案胜诉。
以下为法院说理部分:
法院认为:
汪X与XX公司所订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双方对XX公司尚结欠汪X2014年11月14日至2015年11月13日的租金58532.75元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至于违约金57795.9元,XX公司认为该违约金数额过高,并请求本院予以调整,现本院依照相关规定调整为以未付金额58532.75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
律师点评:
本案因为证据确凿,被告只能认可,所以案件本身不复杂,但也提醒我们,对于所谓的开发商包租的承诺不要过分相信,一般来说,开发商都会成立一个独立的公司来运营出租的事宜,一旦出现纠纷,只会有运营公司承担责任,与开发商无关,而房款却实实在在的支付出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