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震宇律师
金震宇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63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无锡专职律师执业12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承租方拒付租金,法院判决不但支付租金,还要支付违约金

发布者:金震宇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19日 4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律师代理原告。

20091114日,汪XXX公司签订2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汪X将其所有的3X73X8号商铺出租给XX公司。每份合同均约定:租赁期限为十年,自20091114日起至20191113日止;合同第六条约定:租期前两年为市场培育期,XX公司无需支付租金,后八年的租金标准为每年35337元,租金支付时间为每年1214日前;合同第八条约定:如XX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的,自合同约定的最后支付期限的第二天起,XX公司每日向汪X支付逾期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若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付清的,XX公司应向汪X支付首次买卖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且汪X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XX公司每年支付租金68632.75元至20141113日。20141114日至20151113日的租金仅支付10000元,尚结欠58532.75元未支付。

又查明:20091114日,汪XXX集团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份,约定汪XXX集团公司购买3X73X8号商铺,2份合同总价款为577958.72元。

办理过程:

本案实际上是客户购买了开发商承诺包租的房屋,然后开发商自己另行设立了一个管理公司负责这些房屋的楚竹,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无法支付客户的租金,律师接案后积极搜集证据,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被告只能认可,最终本案胜诉。

以下为法院说理部分:

法院认为:

XXX公司所订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双方对XX公司尚结欠汪X20141114日至20151113日的租金58532.75元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至于违约金57795.9元,XX公司认为该违约金数额过高,并请求本院予以调整,现本院依照相关规定调整为以未付金额58532.75元为基数自20141215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

律师点评:

本案因为证据确凿,被告只能认可,所以案件本身不复杂,但也提醒我们,对于所谓的开发商包租的承诺不要过分相信,一般来说,开发商都会成立一个独立的公司来运营出租的事宜,一旦出现纠纷,只会有运营公司承担责任,与开发商无关,而房款却实实在在的支付出去了。

 

 


金震宇律师具有10年以上的执业经验,现执业于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在民商法领域主要服务于企业经济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3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保险理赔、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