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自行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预售商品房。
2.为保障购房人知情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报价格和经纪服务合同以及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因素等内容在项目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接受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销售人员应佩戴表明身份的标识。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受托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应按照市房管局官方网站公示的申报价格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捏造虚假信息诱骗消费者购买;在销售商品房或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得在成交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不得对商品房的相关信息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雅成律师】提醒大家:这里的“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价格”,也就是说,“X万抵X万”、“八折优惠”的“假优惠”不存在了!房子什么价格,售楼处现场都需要有明码标识。
4.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应支付受托经纪机构佣金,受托经纪机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向购房人收取费用。受托经纪机构不得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销售业务再次委托其它企业,确需再次委托其它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并签订正式委托合同。
1.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市场监管局采取责令整改、行政处罚、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等惩处措施。市房管局依据市场监管局处理意见记入诚信档案。
2.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违反规定的,市房管局采取限制销售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予以媒体曝光等惩处措施。
3.为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市场秩序,对造成群众利益损失,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