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曹*与公主岭市华*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约定交付日期为2015年年底。然而直至2022年,华*公司始终未能交付房屋。其间,委托人虽曾另案起诉并获法院支持,执行到位部分逾期交房违约金,但交房的根本问题始终未能解决。委托人再次起诉开发商,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一审法院以委托人起诉时解除权已超过一年除斥期间而消灭,故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在上诉中,代理律师从两方面展开充分论证:第一,开发商迟延履行交付房屋这一主要债务长达数年;第二,委托人此前通过诉讼及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已产生有效的“催告”法律效果。因此,本案完全符合“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法定解除条件,解除权并未消灭。
二审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支持了上诉理由,撤销一审错误判决,改判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并判令开发商返还全部购房款、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及其他合理费用。代理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与逻辑论证,打破了开发商长期违约却以技术性理由逃避责任的困境,为委托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复杂合同纠纷的专业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