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一起典型的因开发商根本违约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纠纷。原告杨*与被告吉林省德*房地产公司于2014年签订《认购协议书》,购买商铺并付清全款。合同约定产权证于商场开业一年后办理,但直至2019年诉讼时仍无法办证。
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代理价值体现在:第一,精准定性法律关系,主张案涉《认购协议书》依法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紧扣“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一根本违约构成要件,通过组织提交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图纸等证据,并申请法院依职权向不动产登记、国土等部门调查核实,证实涉案项目不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第三,娴熟运用法律,依据《合同法》关于因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诉讼请求支撑体系。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原告方主张,判决解除合同,并由开发商返还全部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本案彰显了律师在复杂事实梳理、关键证据调查取证以及精准法律适用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