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与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段*以对案外人梁*的债权抵顶购房款的方式,是否构成有效支付,其基于买卖合同占有涉案房屋是否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梁*有权代收房款,段*未能证明其与梁*的抵债行为与本案房款有关联,故认定段*未支付对价,判决其返还房屋,段*败诉。
作为段*的代理律师,在二审中紧紧围绕“债权抵顶房款”这一核心事实与法律关系,进行了针对性论证:第一,深入梳理并呈现了“以房抵债”是连环债务关,强调梁*出具收据、马*交付房屋等行为,均系对该支付方式的确认与履行。第二,重点论证了齐*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以及接受以房抵债履行模式的行为,即便超出内部授权范围,亦构成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齐*承担。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认定段*已通过债权抵顶方式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其占有房屋具有合法依据,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得以改判,关键在于代理律师精准把握了连环债务抵顶在合同履行中的效力,以及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归属规则,通过有力的证据组织和法律论证,极大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