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张*与和记地产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张*购买别墅一套,约定交房日期为2011年11月30日。地产公司于2012年5月通知交房,但当时尚未取得法定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且房屋存在渗漏等质量瑕疵和违章建筑。张*拒绝接收,并诉至法院,要求地产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对合同未能履行均有过错,仅判决开发商支付部分违约金。
作为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把握案件核心法律争议,深入剖析合同条款,依据相关规定,有力论证了被上诉人在通知交房时未满足“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这一核心交付条件,其通知行为不产生法律上的交付效力;开发商,有确保交付房屋具备正常使用条件的义务,其对小区内违章建筑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被上诉人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开发商支付违约金80多万元。本次代理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和有力的证据组织,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使一审判决的违约金数额获得大幅提升,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复杂合同纠纷中实现当事人利益的重大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