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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例介绍
2019年8月5日,又一批业主得以维权。因为逾期交房、逾期办证,南充市中南世纪城小区的业主分批次将开发商告上法院,目前已有800余户业主拿到了2700余万元违约金。
按购房合同约定,参与维权的业主应该于2016年5月20日接房,但开发商交房时,房屋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没有达到法定交房条件。过去三年,业主们先后去当地相关部门反映过情况,最终选择了法律程序,并先后拿到了违约金。
“这已经是第五批维权业主。”据悉,与此前不同的是,在法院、房调委的组织协调下,这批业主与开发商达成诉前调解协议,轻松地拿到了724万元违约金。
02法律分析
开发商逾期交房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a、在有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优先以合同约定为准。上述案例中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每日万分之零点五违约金。以其中一位购房者王先生为例,王先生家的房子总价650635元,逾期交房663天,其逾期交房违约金则为21568.55元。
b、合同无约定或对方未提出抗辩,违约金则根据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参照《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若上述案情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也可以参照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逾期交房违约金。
03【雅成律师】建议
1、在进行商品房买卖过程中,需要注意两书一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表》)。在未有两书一表的情形下可以拒绝收房,并及时衡量违约金标准,启动司法程序。
2、在二手房买卖中,若出卖方构成逾期交房应尽早通过司法程序维权,并在无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寻找第三方机构及时评估当前损失,进行赔付。
本文作者:赵正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