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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逾期偿还贷款,开发商可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作者:房产律师翟敏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70次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24日,张某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张某以按揭付款方式购买房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在《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在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前,买受人未按银行、公积金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偿还贷款或要求终止贷款合同,导致出卖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该商品房,买受人所交的全部款项不予退还。合同签订后,双方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房产公司未交付房屋。随后,张某与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借款金额89万元,借款期限360个月,由房产公司提供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银行发放贷款后,因张某未按月偿还贷款,银行诉至法院,导致房产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房产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诉求1.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协助原告办理注销合同备案等取消交易的手续;2.原告承担保证责任款项及代偿款项在总房款中予以扣除,如有剩余房款不予退还;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问题:第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否解除;第二、被告应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

   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代其清偿的房屋贷款,诉讼费用(以已实际支出的票据为凭)。

四、案件点评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房产公司与购房人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即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完毕前,买受人未按银行、公积金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偿还贷款或要求终止贷款合同,导致出卖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未如期限偿还银行贷款,导致房产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故房产公司有权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房人也应依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吉林雅成律师事务所风险提示

我所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律师事务所,提示广大的购房人,如果选择支付购房款的方式是贷款方式,切记要按期清偿贷款,否则会面临房产公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房屋、要求购房人支付房产公司代其清偿的贷款及利息等不利的法律后果。

     

     作者:李婉秋

 联系方式:13624466078

                             吉林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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