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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成说法|房产赠与后,是否可以反悔?

作者:房产律师翟敏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2日分类:雅成案例浏览:328次举报


赠人房屋,能否留有余香?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由于一时头热将财产赠与他人,那么赠与人是否有反悔的权利呢?雅成律师今日说案,给大家讲讲赠与合同的撤销。


案情简介

王某与刘某系继父子关系。刘某由继父王某抚养成人,现刘某即将成家,王某将其名下房产赠与刘某,但刘某应为王某养老送终,二人签订赠与合同,并将上述内容在赠与合同中体现。但是王某依约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刘某后,刘某未依照赠与合同约定对王某履行赡养义务,现王某主张撤销房屋赠与,但不知在赠与房屋已经办理过户的情况下是否还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争议焦点
房屋赠与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相关法律依据

一、赠与合同的性质


赠与属于双方,单务,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注意的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的性质仍属于单务的赠与合同。


二、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


(一)《民法典》第658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所以通常情况下,在赠与财产所有权转移之前,赠与享有任意撤销权。


(二)任意撤销权的例外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所以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财产在产权权利转移后,(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无特殊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但是法律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在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义务时,赋予赠与人法定撤销权。上述案件中,由于受赠人刘某未对王某履行赡养义务,所以即使在涉案房屋产权变动后,王某仍可根据《民法典》第663条的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
律师建议

赠与需谨慎,撤回要及时。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享有法定撤销权的赠与人需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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