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多数购房者来说,买房就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从选房到购买再到收房入住,丝毫不敢掉以轻心,生怕落入“陷阱”。小石对此深有体会。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小石的故事。
2020年3月,小石与开心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开心公司开发的快乐小筑A栋1单元601号房。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将登记备案情况如实告知小石,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直至2020年5月,两个月过去了,开心公司仍未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小石多次催促无果。为此,小石食不知味,坐立难安,总担心合同无效。
那么,小石与开心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到底是否有效呢?
答案是肯定的。小石与开心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合意,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虽该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合同登记备案仅仅是行政管理手段,未经登记备案,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小石与开心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如果因为没有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就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也不符合鼓励交易原则,显然与立法初衷相悖。
总而言之,登记备案手续并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无论登记备案与否,都不影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预售合同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就属于有效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吉林雅成律师事务所 王晓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