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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应以哪个为准?

作者:房产律师翟敏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24次举报

问题导读

商品房买卖过程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其中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更是极为常见。那么,当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

律师分析

在常规法律事务领域,合同双方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性质相同的书面合同,其内容有冲突的,以订立在后的合同内容为准。而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具有特殊性,其是否属于性质相同的合同,在司法实务界存在不同的学说。虽然不同学者对商品房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性质的认定存在争议,但是二者内容冲突时,仍应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为准。原因如下:

1.从形成时间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认购书之后订立,其形成时间晚于认购书,系购房者与开发商重新达成的合意。当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与认购书内容不一致时,可以视为系对认购书内容的修改或补充,应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为准。

2.从合同性质来看,认购书系预约,而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本约。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认购书的使命已完成,已然失去其应有的作用,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即失效,购房者与开发商理应受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束。当二者内容发生冲突时,应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为准。

总结

综上,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这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致使认购书约定的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或终止,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因此,当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时,应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为准。

温馨提示

吉林雅成房产专业律师团队特别提醒您,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研读合同条款,尤其是补充条款,确认是否与认购书及宣传资料相符。如合同条款与认购书内容不相符且部分条款对购买商品房有实质影响,一定要进一步协商并将协商结果写进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避免利益受损。

吉林雅成律师事务所    王晓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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