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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缩水,购房人可要求赔差价

作者:房产律师翟敏律师时间:2021年10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44次举报


近年来,随着购房热潮的兴起,精装修房屋的装修质量是业主关注的焦点问题,尤其是房屋降价,而精装修房屋问题多多,业主因精装修质量维权形成了一股热潮。那么业主究竟能否要求开发商赔偿精装修差价?赔偿标准又该如何确定?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浅谈笔者对此类案件的思考。

基本案情介绍

杨X与长春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仅节选与本文相关内容)2019年1月24日,长春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X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杨X购买XX小区**幢2单元2505号房,建筑面积84.2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63.82平方米。合同约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精装修,房屋装饰价格1800元/平方米。收房后,杨X认为长春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按照约定的品牌及相对应的档次装修,遂提起诉讼,要求长春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装修款151560元,并向一审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对房屋装修价格进行鉴定,造价鉴定值为56466元。

争议焦点

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案涉房屋的精装修标准是否达到了1800元/平方米。

一审裁判观点

合同约定“精装修房屋装饰价格1800元/平方米”,应按照通常理解为每平方米的精装修支出费用应达到1800元,因精装修不涉及公摊面积,应仅以套内面积为限。案涉房屋精装修费用应达到1800元/平方米×63.82平方米(套内面积)=114876元。根据鉴定意见,本案精装修价格为56466元,与合同约定的精装修价格114876元相差58410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裁判结果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杨X支付精装修差价款58410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裁判观点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三的约定,即“精装修房屋装饰价格1800元/平方米”应属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该1800/平方米应为长春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的精装修交付标准,一审法院认定该价格为精装修交付标准价格正确。根据鉴定意见,长春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达到其承诺的精装修标准,构成违约,对于差价部分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雅成律师提示:

精装修存在缩水,与宣传资料、样本间、合同约定不符,购房人要求开发商赔偿装修差价损失,法院是否支持购房人请求,能支持多少,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的确存在差异,例如著名的“富力南京地产精装修差价赔偿案”,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购房人的诉讼请求,再审改判支持了部分诉讼请求。在计算装修价格时,关于利润、税金、规费等项目是否应当计入装修成本,存在一定争议。

开发商精装修缩水房屋的精装修与约定不符的,购房人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己权益,要求开发商赔偿装修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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