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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钟开航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2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XX0212民初1331号 原告A,女,199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罗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B,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XX, 法定诉讼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B,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厦门市XX医院,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XX, 法定代表人A,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该院员工, 原告付朝惠与被告A、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第三人厦门市XX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A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自愿撤回起诉,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49.3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74.68元,由原告A承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A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B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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