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钟开航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2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XX0212民初1330号 原告A,女,199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B,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XX, 法定诉讼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B,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A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A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A承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叶小波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AXX11年 (优于69.76%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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