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钟开航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3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XX0203民初1729号之一 原告:A,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湖里区,现下落不明, 被告:A,女,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厦门市湖里区,现下落不明, 被告:厦门市XX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67827032X3 法定代表人:A, 原告殷长水与被告A、B、厦门市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8年3月2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原告A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旷洁玉 人民陪审员 A 人民陪审员 B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代书 记员 许舒雅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11年 (优于69.75%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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