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秀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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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继承,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继承其中的21%份额

发布者:赵秀玲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6日 1461人看过 举报

2024-04-16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的祖父母沈某1与田某婚后共育有四个子女,长子沈某2,次子沈某3,长女沈某4,次女沈某5。1992年沈某1去世,2001 年田某去世, 2007 年沈某2去世,2014 年沈某4去世。沈某2育有两个子女,儿子沈某6,女儿沈某7。沈某4与刘某婚后育有两个子女,儿子张某1,女儿张某2。沈某1与田某生前有宅基地院落一处,登记在沈某1名下。2021年,该宅基地院落遇政府拆迁,沈某3在未告知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与第三人签订了《拆迁房屋实物补偿协议书》,协议签订后,沈某3领取拆迁了搬家费、临安费等安置补偿费用。

原告沈某6委托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赵秀玲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沈某3与第三人签订的《拆迁房屋实物补偿协议》中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拆迁利益属于原告祖父母沈某1与田某的遗产;2.依法分割沈某1与田某的上述遗产,并确认原告对上述拆迁利益享有的继承份额;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沈某1与田某有宅院房屋一处,并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证书, 事实清楚,房屋建成后,二人一直与其子即被告沈某3在该宅院房屋居住。沈某1与田某去世后,被告沈某3继续在该宅院房屋居住。被告沈某3虽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修缮,但根据房屋内部大梁上显示的日期来看,该房屋系沈某1与田某早年所建房屋,房屋主体并未发生变化,被告沈某3主张其已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翻建、重建,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此外,被告沈某3主张涉案房屋归其所有,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不予采信。因涉及拆迁,被告沈某3与第三人签订了相应的补偿协议,现两套房屋已补偿到位,该两套房屋作为原宅院房屋的补偿利益,应当认定为沈某1与田某的遗产,在二人生前未立有遗嘱的情况下,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本案原告起诉也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被告沈某3一直与其父母在涉案房屋居住直至二人去世,尽到了相应的赡养义务,此外,也对房屋进行了一定的修缮,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因此,作为继承人可以依法对遗产进行多分。沈某2、沈某4已经去世,其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被告胡某、沈某7出具书面声明,自愿将其继承份额转让给原告,法院予以认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于沈某1与田某的遗产两套房屋,由被告沈某3继承其中的 37%份额,由原告沈某6继承其中的21%份额,由被告沈某5继承其中的 21%份额,由被告刘某继承其中的 7%份额,由被告张某1继承其中的 7%份额,由被告张某2继承其中的 7%份额。


赵秀玲,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民事业务部主任。第二届泰安市党政一体法律专家库专家,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20********45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离婚、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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