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4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被告多次以还房贷、车贷为由,要求原告向被告转账。还要求被告为其购买首饰、珠宝等贵重物品。被告曾多次提出确立婚姻关系,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2025年3月,被告单方面要求分手。
原告郭某委托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赵秀玲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财物及款项152879元,并赔偿损失;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郭某与被告黄某共同确认:被告黄某于2025年7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郭某双方恋爱期间的各项支出共计61500元;
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9元、申请费1320元,合计2999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赵秀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