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秀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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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合伙人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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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为女方花费数万元,分手后要回

发布者:赵秀玲律师 时间:2025年07月04日 3104人看过 举报

2025-07-04

律师观点分析

2024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被告多次以还房贷、车贷为由,要求原告向被告转账。还要求被告为其购买首饰、珠宝等贵重物品。被告曾多次提出确立婚姻关系,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2025年3月,被告单方面要求分手。

原告郭某委托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赵秀玲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财物及款项152879元,并赔偿损失;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郭某与被告黄某共同确认:被告黄某于2025年7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郭某双方恋爱期间的各项支出共计61500元;

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9元、申请费1320元,合计2999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赵秀玲,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民事业务部主任。第二届泰安市党政一体法律专家库专家,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920********45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刑事辩护、离婚、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
1370920********45 取保候审、刑事辩护、离婚、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