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于2016年4月与被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20年6月领取结婚证。2021年4月生育女儿小A。原告认为婚后被告没有承担起作为丈夫的责任、没有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夫妻之间无基本信任,并且被告家庭过多介入原告与被告的生活,导致原告与被告矛盾加深,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原告向某委托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赵秀玲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判决婚生女儿(小A)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婚生女儿(小A)每月抚养费8000元,至婚生女儿(小A)22周岁。被告方应于每月的1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转账到原告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3.依法判决离婚后1年内女儿(小A)户口迁到原告方,被告方应协助配合办理,如果被告方不配合办理,则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费10000元;4.依法判决对原告方已知财产依法分割。未知财产处理:如被告方隐瞒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存款、投资等),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索,隐瞒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无共同债务。如被告方隐瞒债务信息,隐瞒方应全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依法判决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向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二、原、被告之女小A由向某直接抚养,张某按照每月3750元的标准支付小A抚养费,自2025年6月起,分别于每月的28日前支付,直至小A年满18周岁止。支付至向某指定的其名下银行账户内。
三、张某对小A享有探望权,张某于每月的第一个、第三个星期天上午9时将小A从原告向某处接走进行探望,于当日下午18时将小A送回原告向某处,原告向某予以配合。孩子8周岁之前原告向某有权全程陪同探望。
四、张某支付向某共同财产分割款260000元,于2025年6月16日前付清。如果张某未按该项约定按期足额给付,则构成违约,自违约次日起,张某除需继续履行该项约定外,还需另行向向某支付违约金20000元,且向某有权就该项约定中的财产分割款及违约金即时申请强制执行。
五、登记在张某名下的机动车一辆归张某所有,向某放弃对该车辆的一切权益,该车所负贷款由张某负责偿还
六、除以上财产约定外,原、被告各自名下财产、各自占有财产、各自名下银行存款及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承担。
七、向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向某负担;案件申请费10000元,由向某负担5000元,由张某负担5000元。
赵秀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