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因离婚纠纷,原告沈某向法院起诉,被告朱某委托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赵秀玲律师进行案件的代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沈某与被告朱某自愿离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二、婚后共同财产的房屋一套及车一辆归原告所有;
三、原告于2025年7月31日前支付给被告补偿款6万元,原告履行完毕后,被告于30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
四、如双方不按时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均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五、双方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双方各自清收偿还;
六、本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其他事宜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赵秀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