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秀玲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6日 3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双方于 2012 年认识并交往,2014 年生一女孩,取名小A。于2017年登记结婚。于 2019 年底分居生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并于 2021 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做出民事判决,判决不许原被告离婚后,现已达一年。
原告沈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关于婚生女小A抚养问题尊重孩子意见;3.债务由原告承担;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委托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赵秀玲律师进行应诉。
后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沈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小A由被告张某抚养,原告沈某共支付抚养费 100000 元;
三、若原告沈某逾期履行上述任一期分期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则被告张某可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告沈某每月对婚生女小A探视 3 次,探视的方式、时间、地点由原告沈某与被告张某自行协商;
五、原告沈某与被告张某均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婚后债权债务;
六、案件受理费 150 元由原告沈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