赏彩霞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355184356
咨询时间:07:00-22:59 服务地区

彭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赏律师辩护后判缓刑

发布者:赏彩霞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7日 3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男,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农民。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抓获,同月1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赏彩霞,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一部刑诉(2020)18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祥、被告人彭某某及辩护人赏彩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9月19日至2020年3月,被告人彭某某通过在自己制作的网站“www.pengmingming.com”中发布从其他网站上转载或自己虚构的江浙沪地区部分学校的招生简章及相关文章,并在网站中设置填写公民个人信息的入学资格咨询窗口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身份信息。截止案发,共非法获取学生及家长姓名、电话、就读学校、年级等公民个人信息13000余条。

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张某、徐某1、徐某2、沈某1、叶某、沈某2、黄某、王某、国某的证言、搜查笔录、远程勘验笔录、公民个人信息电子数据及远程勘验录像光盘、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真实性比对说明、公某个人信息内容截图、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彭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赏彩霞请求对被告人彭某某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彭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彭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赏彩霞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4年
  • 15355184356
  • 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72.98%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3.37%的律师)

  • 平台积分

    6820分 (优于93.8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9篇 (优于93.02%的律师)

版权所有:赏彩霞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75241 昨日访问量:1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