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赏彩霞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15日 87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一起发生在浙江省的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吕某某和占某某,均为江西省农民,二人曾因犯罪被判刑。2004年,余某某(已判刑)与其丈夫黄某某因海瓜子买卖问题与被害人张三等人发生争执。随后,吕某某在余某某的纠集下,伙同占某某及多人携带刀具,以追索医药费为由,对张三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张三因此遭受胸部重伤和左腿部轻伤。
浙江省某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吕某某和占某某提起公诉,指控二人犯有故意伤害罪。某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吕某某和占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认罚。同时,两人的近亲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过审理,某人民法院认为吕某某和占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依法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判决同时明确了刑期起止日期,即从二人被刑事拘留之日起计算至刑期结束之日。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吕某某和占某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张三的人身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办案过程中,司法机关依法履行了职责,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同时,吕某某和占某某的认罪认罚态度以及赔偿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其罪责。然而,他们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这也提醒我们要时刻尊重他人的生命和权益,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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