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赏彩霞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6日 8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家住宁波市。2008年8月因赌博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赏彩霞,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1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军强、被告人丁某及其辩护人赏彩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10月至11月2日期间,被告人丁某伙同俞某(已判刑)等人在慈溪市新浦镇腰塘村的一间民宅等地,采用“硬牌小牌九”的形式,招徕姜某、史某、张某1等人聚众赌博。期间,该赌场共计招徕参赌人员累计100人以上,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40万元以上。在该赌场中,李某1、钟某、潘某(均已判刑)等人多次坐桌脚;李某2(已判刑)等人多次望风;阳某(已判刑)多次接送赌客;张某2、乔某、胡某1(均已判刑)等人为参赌者提供赌资。期间,被告人丁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被告人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俞某、李某1、钟某、潘某、李某2、阳某、乔某、张某2、胡某1等人的供述、证人姜某、史某、张某1、蒋某、刘某、曹某、马某、徐某,4、陈某、胡某2、姚某、王某2、董某、覃某,4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丁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赏彩霞请求对被告人丁某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丁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丁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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