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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开设赌场罪

发布者:赏彩霞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6日 8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家住宁波市。20088月因赌博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2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55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赏彩霞,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审理经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1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8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军强、被告人丁某及其辩护人赏彩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10月至112日期间,被告人丁某伙同俞某(已判刑)等人在慈溪市新浦镇腰塘村的一间民宅等地,采用硬牌小牌九的形式,招徕姜某、史某、张某1等人聚众赌博。期间,该赌场共计招徕参赌人员累计100人以上,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40万元以上。在该赌场中,李某1、钟某、潘某(均已判刑)等人多次坐桌脚;李某2(已判刑)等人多次望风;阳某(已判刑)多次接送赌客;张某2、乔某、胡某1(均已判刑)等人为参赌者提供赌资。期间,被告人丁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被告人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俞某、李某1、钟某、潘某、李某2、阳某、乔某、张某2、胡某1等人的供述、证人姜某、史某、张某1、蒋某、刘某、曹某、马某、徐某,4、陈某、胡某2、姚某、王某2、董某、覃某,4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丁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赏彩霞请求对被告人丁某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丁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55日起至202154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丁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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