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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盗窃罪最终被判缓刑

发布者:赏彩霞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6日 7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依法逮捕,同年5月1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赏彩霞,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8)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向冬华、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赏彩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1月22日左右凌晨,被告人陈某驾驶浙B×××××号货车至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郑巷村一窑厂内,使用窑厂的挖掘机装卸的方式,窃得余姚市XX建设有限公司的废钢板11块(价值人民币15820元)。后被告人陈某以人民币1215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

同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驾驶浙B×××××号货车至慈溪市窑厂内,采用上述同一方式,窃得余姚市XX建设有限公司的废钢板7块(价值人民币8040元)。后被告人陈某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

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上述被盗废钢板已全部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单位,被告人陈某另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1000元,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被告人陈某还退还了销赃款项。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王某、陈某、申某、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称量记录及照片、微信照片、网站照片、通话记录、收条、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陈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赏彩霞请求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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